学位论文指的是完成一定学位必须撰写的论文,那么,位论文写作有什么方法与规范呢?
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步骤
在论及写作步骤之前,先谈两个问题:一是法学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一篇合格的法学学位论文应具备哪些要素或者说应符合哪些要求?
我认为,我国法学位论文所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学术规范化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选题确定上不具有规范性。有时失之过大,有时过于空泛,有时过长,有时文不对题,有时故弄玄虚。
2、论文往往缺乏主题,主题思想不规范。一篇论文,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是什么,要表达什么见解,或者要提出什么问题。
3、在文献总结上不规范。
4、在格式上或论文的完整性上不规范。如前言、导论、结束语、结论,分段落等。
5、在注释上不规范。一是根本不注释或只有很少注释;二是注释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释内容单薄。
6、在行文用语上生拼硬凑,佶屈聱牙,令人难以读懂。
上述不规范的集中表现就是所谓原创性问题,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专著不像专著,论文不像论文,教科书不像教科书。
只有克服上述不规范现象,法学学位论文才能达标,也才有资格被评为优秀论文,尤其是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与之相应,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的标准应当是:
1、选题好;
2、格式符合要求;
3、观点明确、正确;
4、资料新颖、翔实。
5、逻辑结构严谨。
6、结论有说服力。
7、文笔流畅,语言水平较高。
上述标准其实都是我们论文指导老师和评阅老师写论文评语时惯用的公式型语言。一篇思想严密而坚实的论文,是规范性论文写作所期望的理想。一篇好的规范性论文,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和说服性,而这两种特性又是相辅相成的。
上述问题的避免以及上述要求的达到,都归结到一点,这就是: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究程序和步骤,这是方法论的重要体现。
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也可以说是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决定论文质量的高低。当然这个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认为,写论文分三个阶段: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准备;论文的撰写。台湾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十个步骤:
1、选择题目;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 修缮完稿。
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更加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骤是法定步骤,比如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撰写,这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先行通过,然后才能动笔撰写。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分为好几个步骤。这个步骤形象点说,类似于路标,晚上行走在悠长的道路上,如果没有路标作为指引,则极有可能会迷路,而这种迷路有时自己并不知晓,而更多的时候则采取“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复劳动,这其中有许多劳动都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尤其是,由这种“信天游”的方式所形成的所谓文章,最后修改起来也往往显得无从下手。可以说,不讲步骤的论文创作,就是不讲方法的论文创作;不讲方法的论文创作,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作。
(二)选题
(1)选题的重要性
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因为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资料是否足够;提出来的问题是否能够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将来能否公开发表等等。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是法学发展的“哨所”,选题怎么样,不仅关系到这篇论文能否写成功,同时还涉及到有限的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化配置到法学发展最需要的“刀刃”上。这里面就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有一种学术道德性,同时更需要有一种社会敏感性。如果图省事而选一个非常热的题目,自己又没有新意可以贡献出来,那么,选这样的题目写学位论文,难免有浪费稀缺资源甚或欺世盗名之嫌。
举例言之,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位论文写作,于博士论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补性”,因此最大的问题不在选题,而在写作。但硕士论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选题。比如简易程序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审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经翻来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写了这样的题目,非学位性的学术论文也已汗牛充栋了,再选这样的题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呢?“什么是你的贡献”,这句话应当经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作为我们治学的警示。
(2)选题的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选题呢?选题之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选出一个好题;选出一个好题,论文的写作就占据了一个优势。所以,选题是重要的,同时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义上说,单纯地看他的选题,就能够测出此人的学术水准如何。
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
这种观点并且认为,选题本身也要有准备。选题要有选题的根据。首先必须广泛射猎和浏览有关的资料。这是选题的根据。这就是博观约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这种宏大叙事式的题目往往有点脱离实际,愿望虽好,但条件不具备,还是达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来,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由近及远,逐步积累,一旦条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这就叫做小题大做。
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
笔者管见以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凡是有关联的都可以选,反之没有关联性的,就不要去选了,否则不仅会被推倒重来,而且即便勉强写来,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比如说,民事诉讼法学中,原来有一些题目是新颖的,但现在已是老题目了,作为学位论文不能再选了。在制度或程序层面,诸如论普通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特征、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等,这些题目在20年前可以选,因为那时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属于注释法学范畴;但现在不能再选这种实定法上的题目了,要注重题目的理论性和制度变革性。再如,香港的硕士生,前几年一再选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现在再选这样的宏观题目,已不适合了。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比如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当下而言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经济保障、诉权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杜威(John Dewey)说过:“好奇心的产生,是由于研究者对事物之观察与材料之累积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对问题产生兴趣。好奇心属于纯粹求知的性质,为积极求知的能力”。可见,兴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3)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比如:论制定我国的物权法;论合同法的修改;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论电子证据,等等。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某一个部门法学,其选题的内容可以分为很多层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它就可以分为:
第一层次: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思考。
具体题目可以是:民事诉讼的文化论;民事诉讼的模式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诉权保障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保障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民事诉讼调解论等。
第二层次: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
如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研究;公开审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决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层次:民事诉讼的实务考察。
如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克服对策;论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证据交换的基本规则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证据收集机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学者举例说明论文题目的层次性,这对限定论文范围很有借鉴意义。比如说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为多级论文题目: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论;企业法人章程论等。
这种观点还认为,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还要考虑论文的类型。民法学的研究可分为民法解释学、民事立法政策学、比较民法学、民法史学以及民法社会学等。从内容上看,论文可分为7种类型:1、改革型;2、解释型;3、史学型;4、总结型;5、借鉴型;6、比较型;7、边缘学科型。
(三)论文的主题
论文的选题和论文的主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论文的选题决定论文主题,或者说论文选题为论文的主题划定了范围。比如说,论文的题目是:论我国执行体制的改革。从这个选题中还看不到主题,也就是作者希望表达的具体观点或核心思想,只知道作者对现存的执行体制不够满意,或者认为它存在缺陷,希望采取改革的措施加以完善。但是,如何完善呢?题目当中没有也往往不能表现出来。那么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该论文的主题是什么呢?比如该论文的主题可以设定为:我国的执行体制应当结束分裂局面,应当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由此派生出的主题,或者第二级的主题是:法院不得行使民事执行权;法院行使执行权难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主题可以分为多个层次,逐步演绎。但核心主题最为重要。这里做说的主题,指的是核心主题。可见,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眼”,或者说是“灵魂”,它贯彻于论文的全部内容之中,全部内容都要为这个主题服务。论文的学术价值和独立性便体现于此。
杜威(John Dewey)说过:系统的推论,即由认识前的无组织、无连贯的个别事项,寻求确定的互赖关系而联属之,使成一贯性的整体,此一过程乃是前提与结论之关系。这里所谓的结论,便是论文的主题。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核心思想。一般而言,思想性的论文应有主要的核心概念及隶属于核心概念的一系列次级概念。论文的主题得到确定,则核心概念才得以确立。
柏拉图的《理想国》似乎整篇都在解说“正义”(justice)一词。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观念的模型说,提出数种理由或论证,其围绕的核心也是其主题。刘南平写过一篇关于法学博士论文写作要求方面的文章,题目是: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简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发表在《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上。其有关命题部分讲得最好,摘其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论文的命题既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研究的终结点,它是博士论文水准的集中表现和最终成果。博士论文对命题的要求如同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创新寻找发明一样重要。
命题就是笔者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
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是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关于原创性(originality)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其研究成果要体现一个“新”或“创造性”(creative)。它或许是意念上的(idea),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创造性”。Phillips认为,在其他国家先前已经研究过,但在本国还没有研究过,这也算是创新。
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你的论证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sub-issues)。
(四)资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哲学家张世英在“谈谈哲学史的研究和论文写作”一文中说到了黑格尔的一个相关观点。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中说:人们对于一般的研究对象倒还懂得,在讨论之前应该有要先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之必要;唯独对于哲学,却以为不要细微知识,甚至不必依据常识,就可以参加讨论和评点,这种人“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境况之中”。
黑格尔的这种议论实际上强调的是资料收集和资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的收集和充分准备对于写作论文来说就相当于“做炊之米”。
资料应如何收集和整理呢?我认为,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以下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就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同时也就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论文答辩的时候,有的答辩委员老师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你的论文在资料收集上层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过时了,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该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提纲首先在整体上应体现论文题目的目的性,要从各个方面围绕主题来论述,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论文和题目紧扣起来。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
(六)论文写作
南北朝时的文艺理论大家刘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龙》“神思”中谈到:作家为了创造性构思,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修养:一是积累知识;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参考经验;四是训练情致。这说的是论文的写作必须各方面的条件全部具备,方能获致成功。尤其是,刘勰提出的这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我们平常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说的就是文章写作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本质,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也应当是这样,就是要将自己反复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观点写出来。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作文秘诀》。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诉人们以什么作为的“秘诀”,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没有什么“秘诀”;所谓“秘诀”,无非是写作时装腔作势,故弄玄虚,用某种障眼法吓唬人、愚弄人罢了。作文应当: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写作毕业论文。
有一句老话叫文以载道。文章是一种载体,是承载和表达、阐发治国济民的道理或学术理论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论性文章,总都是有所为而发的。写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养,但关键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养在内的一系列基本修养,严格地从实际出发,把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真个研究当中去。我们写作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就必须特别强调逻辑思维,强调理论观点上的周至和严谨,使之具有强有力的思辨和说服力量。